造成雇主财产损失的雇员死亡,雇主是否有权追偿?
【案情】
李某的丈夫赵某受雇于A公司,某日其驾驶登记在A公司名下小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及小轿车、车载设备受损的严重后果。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因A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引发纠纷。
【分歧】
关于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了雇主的财产损失而雇员又死亡的情况下,雇主是否有权追偿,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与赵某之间系雇佣关系,A公司作为雇主,赵某作为雇员,该起交通事故是赵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没有明确的规定。且雇员履行职责是为雇主带来效益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雇主通过雇员获得利益,也就应当承担因后者的过错造成的风险,因此该损失应当由雇主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导致雇主的
财产遭受损失,从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可以看出,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应依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赵某生前受雇于A公司,其与A公司系雇佣关系,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财产损失时如何向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此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是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雇员与雇主也不例外。雇员应当对雇主交由其管理使用的财产尽到一个善意管理者应尽的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不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雇主财产损失。
第二,本案中,赵某作为雇员对雇主A公司享有获取雇佣劳动报酬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安全从事雇佣生产活动的义务。从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综上所述,赵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要求李某在遗产继承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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