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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跨省搬迁社保待遇降低 员工不愿续签 法院:不能视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支付补偿

日期:2022-11-1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跨省搬迁社保待遇降低 员工不愿续签 法院:不能视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支付补偿

公司地址搬迁前后仅仅相距500米,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为何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一服装技术检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需支付前员工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13年1月,实业公司刚成立时李先生即在公司工作。期间,李先生与实业公司签有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月31日。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3月实业公司才复工复产。此后,实业公司因原厂房租赁合同到期,要在2020年5月将厂址搬迁至距原厂房500米左右处。虽然仅仅相距500米左右,但是厂址却是从上海搬迁至江苏省苏州太仓市。时,李先生以太仓市社保缴费政策低于上海市为由不同意续签。因双方协商未成,实业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李先生工资领取至2020年4月。

同时,李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实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仲裁裁决,实业公司需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

实业公司认为,公司搬迁行为并未对李先生造成明显生活不便的影响,也未对继续履行合同带来不便。此前公司已经给包括李先生在内的所有员工做了大量的思想疏导工作,并向李先生承诺原待遇不变。此外,公司搬迁是不得已而为,搬迁后社保待遇调整是由于省市间不同的政策导致,并非公司恶意降低工资标准。实业公司表示其已经尽到了与被告之间的磋商义务,是李先生因自身原因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并自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故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认为,外省市的社保缴费政策低于上海市,其拒绝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实业公司的诉请。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事实清楚,首先予以确认。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原告实业公司搬迁的地址在太仓市,相应的社保待遇低于上海市,不能视为原告已经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故原告实业公司应当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实业公司应当支付被告李先生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

本案涉及到的关键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认定。虽然原告实业公司地址搬迁仅仅相距500米左右,且其他劳动报酬等条件不变,但劳动合同中的社保待遇同样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纳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的条件事项范围。在劳动报酬不变的情况下,社保待遇的降低便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此外,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遇见劳动薪酬体系、薪酬计算标准、用工时间制度甚至工作环境等的变化和调整,也均是在“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考量的范围内。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编写:上海宝山法院 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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