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职业健康检查,都得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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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小石入职水泥公司,成为市场营销处的一名营销业务员。2018年3月,水泥公司决定将小石调至保卫部门工作,小石没有异议,但既未到新岗位报到,也未回原部门工作,连续旷工一个多月。
2018年4月,水泥公司以小石连续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小石的劳动关系,并向小石邮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小石得知消息后,认为水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未组织其进行离职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要求水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
小石在水泥公司先后从事安全保卫和市场销售工作,从工作性质判断,不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水泥公司解除与小石的劳动合同前,未组织小石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小石主张水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小石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劳动者没有在用人单位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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