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后因种种原因背着男方私自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起诉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因为夫妻双方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方私自流产的行为导致男方生育权无法实现;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请问如何处理?(第34期)
答: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故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第二种意见是比较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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