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释义:
本条在《婚姻法》的基础上新增一项财产分割原则,即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婚内过错方,充分照顾并保护无过错方权利。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2001 年修改《婚姻法》时,没有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当时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新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婚姻法》第 46条,考虑到已经新增加了后一种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加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暂先不考虑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
在《民法典》编纂征求意见时,有的意见提出,现实生活中因过错方导致的离婚情况较为突出。婚姻解体给家庭、子女、社会都带来不利的影响,建议加大对婚姻中过错方的惩罚力度,除规定离婚过错方的赔偿外,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应加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这也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立法部门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要考虑照顾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也要兼顾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三者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多数女方权益与无过错方权益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法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结语
婚姻是一种制度,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制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出了很大的修改,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再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发展。
当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能尽数规范现有的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比如同居制度、彩礼返还等问题。因此,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还需要大家进一步检索相关法律法规,研读类案,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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