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害生命权造成了受害人生命的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这是侵害生命权的直接后果。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
1.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具体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没有立即死亡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方面的损失,就有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财产损失。
2.丧葬费的损失。受害人死亡后,为其置办寿衣、火化、殡葬、骨灰盒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属于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所造成的损失。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因其死亡而丧失了扶养费的来源,也属于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受害人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承受的精神痛苦,是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除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