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问:我儿子在幼儿园上学,因其放学一般比我们下班早半个小时,所以我平时也是提前15分钟下班去接小孩然后回家。前两天,我提前下班(没有跟领导请假),后因走的太匆忙,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中,我负次要责任)。请问,我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你好,可以的。你平时都是下了班就去接小孩再回家,说明你回家途中接小孩已经成了惯例。而你在没有跟领导请假的情况下提前下班属违反劳动纪律,属于另类法律关系。根据国务院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及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的规定,只要你没有故意犯罪或酗酒、自杀等情形,你在下半途中发生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然顺道去接小孩,但仍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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