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问:王国庆晚上因为睡不着,早上六点半就起床了,七点半就到了公司上班,但公司正常上班时间是早上八点,七点四十分左右,王国庆突发心脏病死亡,请问王国庆的死亡算工伤吗?(以上人物为化名)
新余 王某
答:劳动者提前上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虽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违背了的规章制度,但是该情况下不属于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属于用人单位禁止的职务范围。工作时间只是认定工伤的一般形式要件,构成工伤必要的实质要件为职务行为。劳动者提前上班的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的密切联系,应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劳动者提前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王国庆的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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