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为何一般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
父母张老头、张老太夫妇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弟弟张二河另院单过、妹妹张小妹也外嫁,张大山作为长子赡养二老义不容辞,为了方便照顾二老,张大山考虑搬到张老头的院子与老两口同住。于是,张大山于2016年1月与隔壁村的王小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自有宅院出售。王小树接手后,为便利生活,利用张大山的建房审批手续在院内翻建房屋,并居住在此。
2017年1月,有消息称村里要腾退。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张大山心生悔意,想要拿回院子,遂将王小树诉至法院,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王小树腾退返还。
裁判思路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大山的院落为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宅基地买卖,王小树非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大山与王小树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示
买卖合同需要双方自愿达成合意,但是根据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一、老百姓之间一买一卖最讲究的是双方自愿达成合意,即你愿卖,我愿买,但前提要牢记一条,那就是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农村房屋不可随便交易。
虽然一般情况下,合同会无效,但是无效的后果处理起来往往非常复杂。一方面,即便确认合同无效,房屋不是想腾就能腾的。法院需要综合考虑院落使用情况、房屋建设情况尤其是合同无效的过错,对损失进行评估确认,对责任进行分担。而不管是为人处世,还是法律规定,有违诚实信用都是大忌。因此,卖方将对合同无效的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另一方面,一旦涉及搬迁腾退,有买卖纠纷的宅院,搬迁腾退程序往往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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