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如果教唆人并不知道被教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仍然要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日期:2012-04-1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55次 [字体: ] 背景色:        

教唆他人实施侵权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依据教唆对象的不同应负的责任也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教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被教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教唆人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上是利用被教唆人的身体动作来侵害受害人的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是被他人利用来作为侵权的工具,故不应当由行为人而应当由教唆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如果教唆人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考虑到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和理解力,教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的主要责任,被教唆人对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教唆人并不知道被教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仍然要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如果教唆人不知道被教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应当单独负责任还是应当和被教唆人共同负责,侵权责任法并没有予以明确。在学说上也有不同见解。一般认为,被教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因教唆人是否知道而改变,被教唆人肯定不应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教唆人仍然应该单独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让教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教唆人的恶意致他人损害的行为的制裁。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