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实施侵权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依据教唆对象的不同应负的责任也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教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被教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教唆人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上是利用被教唆人的身体动作来侵害受害人的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是被他人利用来作为侵权的工具,故不应当由行为人而应当由教唆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如果教唆人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考虑到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和理解力,教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的主要责任,被教唆人对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教唆人并不知道被教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仍然要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如果教唆人不知道被教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应当单独负责任还是应当和被教唆人共同负责,侵权责任法并没有予以明确。在学说上也有不同见解。一般认为,被教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因教唆人是否知道而改变,被教唆人肯定不应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教唆人仍然应该单独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让教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教唆人的恶意致他人损害的行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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