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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何种情况属于教唆他人实施侵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日期:2012-04-1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32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教唆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从事某种侵权行为。没有教唆人的唆使,被教唆人就不会实施侵权行为。所以,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教唆行为均出于故意,即教唆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侵权的意图并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教唆人虽为故意唆使,而被教唆人由于过失而实施侵权行为的,也可构成共同侵权。

例如,明知窗外有人经过,而引诱他人往窗外扔什物,扔物者并不知道窗外有人而扔出什物,以致将他人砸伤。虽然教唆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故意的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因不注意而向他人做出的不正当的暗示,致使他人对第三人实施损害,也可以构成过失的教唆。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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