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时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和责任认定与单独侵权行为有何不同?

日期:2012-04-1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50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共同侵权的侵权责任认定比单独侵权行为复杂。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一般条款,第九条到第十二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几种可能情况及相,应的承担责任方式。

总的原则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来说,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多数人,对其过错和责任的认定还需要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因为在加害人为多数的情况下,实际上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个是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相应的可能会引起两种诉讼,—个是受害人向一个或者数个加害人提起的侵权之诉,另一个是在一个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了全部损害赔偿数额之后就其代为支付的份额向其他加害人提起的追偿之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