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一直以来都是侵权责任法中争论最大的问题。理论界有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关联共同说等多种立场。归纳起来,无外乎两大阵营:一种是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主观方面,另一种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在于客观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既承认了主观主义的立场,又吸纳了客观主义的立场。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立法沿用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内容,“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这表明立法机关的基本倾向是共同侵权既包括了主观的共同侵权也包括了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都具有因果关系,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样印证了共同侵权行为既包含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也包含客观的侵权行为。
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有好处。实际上,争论共同侵权本质属性的焦点就在于应当如何界定连带责任范围的大小。采取客观主义立场的共同侵权行为只要数人实施了数个行为均对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则无论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的共同意思联络,都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即某一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无论其造成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到底有多大,都不能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那一份责任,而是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无疑是加重共同侵权行为人责任,既保障了受害人不会因为单个的侵权行为人无力赔偿而使损失延续,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完全实现的可能,又惩戒了民事违法行为,起到一般预防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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