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共同侵权行为,也称共同致人损害,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是: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多个人。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造成损害后果的同一性。在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中,不论是共同的作为还是不作为;或是事先有无明确分工,各人的行为可能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但行为人的行为是统一、不可分割的,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造成同一的损害后果。
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负有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至于各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对损害结果所起作用、过错程度不相同,并不影响他们对受害人应负的连带责任。同时,在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内部,如何决定责任的分担,也并不影响他们在外部对受害人所负的责任。对受害人而言,意味着他们有权选择或同时请求共同侵权人中的住何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了其他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正因如此,才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联结为一个整体,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应当指出的是,在共同过错中,只是侵权行为人一方有过错,受害人并无过错。因此,共同过错不同于混合过错。当然,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两者的重合现象,即数个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过程中,受害人亦有过错。这种情况应分别适用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的规定。不过,从本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来看,其在第八条关于共同侵权的一般条款中并没有强调共同过错的必要性,在第十一条关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条款中,将没有共同过错的分别侵权行为也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主观过错就不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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