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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纠纷之各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认定评析

日期:2012-04-1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30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主观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意识层面的思维活动,外人很难直接探究行为人的过错,但是可以根据行为人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或对比其他的参照系来推定其主观方面。具体来说,比较各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有几种操作方法。

一是根据行为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高低来判断过错轻重。危险回避能力高的人行为危险性更大,过错更重;反之,危险回避能力低的人行为危险性低,过错较轻。

二是程序和实体标准的倾斜。为使受害人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赔偿,对受害人的过错采用低标准来衡量,或者是采用推定其无过错,只要行为人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有过错就推定其无过错,而对侵权行为人采用较高的过错标准,要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较轻才加以认定。不过这一标准倾斜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采用。

三是根据各方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决定过失的轻重。故意显然是过错程度最重的,除此之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损害发生时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而该当事人不仅没有履行此种特殊的注意义务,而且连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过失程度就比一般过失要重。如果各方当事人并不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就应该将“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作为参照线来衡量双方的行为,如果行为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相距较远,则过失较重;如果行为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相距较近,则过失程度较轻。

第八条【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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