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在确定造成损害结果的数种原因的每一个原因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有两个:主观过错和原因力。
其中过错比较适用于一切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是在侵权行为人、受害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在对造成的损害结果都有过错的时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各方的赔偿份额,是决定这种侵权行为的不同主体间赔偿责任分割的第一决定因素。例如,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如果是各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同,可以先确定各共同侵权行为人按照平均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各共同侵权行为人中,有一个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他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显然前者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其他侵权行为人,则可以先确定由前者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损害赔偿的责任比例要高于其他侵权行为人。
原因力是决定这种侵权行为的不同主体间赔偿责任分割的第二决定因素。虽然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是必要要件,但是在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个主体的赔偿份额的主要因素是过错程度的轻重,原因力大小是对过错程度决定责任比例的制约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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