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无效规则适用中的六大关键问题
合同效力制度作为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法律评价,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合同效力制度中的无效合同,作为对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评价,尽管其与被撤销的合同、确定不生效的合同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致性,但与其他合同效力状态相比,除了法定情形下的无效合同转换之外,无效合同仿佛一匹脱缰的野马,已经脱离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在大多情形下,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已经失去了主动修正的机会,交易的结果往往是“曲终人散”。故此,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无效,对合同当事人交易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
无效合同的特征及类型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3.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4.合同无效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1.合同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2.自始无效与嗣后无效
3.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转换
合同无效的裁判依据
(一)《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
(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无效认定规则适用中的六个关键问题
NO.1、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界定
1.确认合同无效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
(1)《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
(2)《九民会纪要》第31条关于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
2.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1)《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
(2)《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强制性规定”的含义
NO.2、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1.《九民会纪要》第30条关于强制性规定性质的区分
2.最高法院《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1)确定是否存在强制性规定
(2)应当考察规范的对象
(3)需要以“法益衡量”来检验校正合同效力
NO.3、关于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规则的适用
1.“背俗无效”规则的类型
2.违反规章构成“背俗无效”的问题
NO.4、关于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1.《民法通则》认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无效
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认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有效
3.《民法典》规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认定合同无效
(1)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2)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则处理
(3)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生效的特定情形判断合同效力
NO.5、关于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1.关于越权担保有效的观点
2.关于越权担保无效的观点
3.《九民会纪要》关于越权担保的效力认定规则
NO.6、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1.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
2.最高法院的观点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公报案例中的裁判规则
(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认定规则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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