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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共同危险行为及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

日期:2012-04-1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09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数种原因造成一个或数个损害结果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不是由于一个原因所致,而是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的,这种原因可以是当事人的行为,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还可以是其他原因甚至是自然的原因,正是这些原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由单一的行为人或单一的其他人来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而应当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或者具有原因力的主体承担。从侵权责任法来看,不同的数个原因造成一个或数个损害结果的情形在确定责任赔偿比例时有不同的方式。

共同侵权行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虽然被作为一个人来看待,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时过错程度会有所不同,而且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作用也有所不同,虽然他们都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他们之间也应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份额,而不是由其中一个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简单地由各侵权行为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而是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行为造成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其各自的赔偿责任的大小。

共同危险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对于损害结果的形成,实际上只是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说,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其实没有实施侵害受害人的具体行为,也谈不上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但是,由于实践中,无法调查清楚具体是哪一个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所以民法通则乃至侵权责任法都将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来看待,从法律上将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视为有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人按照平均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共同危险行为人有五个人,各自承担20 %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有四个人,各自承担25%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也就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各个侵权行为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但仍然要确定其各自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司法实践中,要求法官衡量各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行为所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判定其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如果是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也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第三人可以与主要侵权行为人作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来对待,即第三人也要承担自己应当赔偿的份额。

对于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均具有过错,也就是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都对损害结果发生具有原因力,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将损害赔偿责任扣除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后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与自然原因相结合共同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扣除自然原因力所占的比例,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如,王某给李某的鱼塘投入了某化学物质,一般只会使李某的鱼苗生长速度减缓,但是恰逢因工业污染等原因当地降下酸雨,与化学物质发生反应致使鱼苗全部死亡,这时王某不应对李某的全部损失负责,只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所对应造成的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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