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还有效吗

日期:2021-06-24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132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该承诺还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487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其他原因”通常指信函误投、互联网中断运行、其他传达故障等。因上述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未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该承诺有效。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还有效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対一致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鼓励交易。因此,《民法典》第489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