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该承诺还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487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其他原因”通常指信函误投、互联网中断运行、其他传达故障等。因上述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未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该承诺有效。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还有效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対一致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鼓励交易。因此,《民法典》第489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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