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38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谓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例如,甲欠乙80万元,第三人丙以自己的价值100万元的原料钢材向乙作抵押,担保乙的债权得以实现。甲以自己拥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进口轿车质押给丙,以换取丙为自己欠乙的80万元债务作抵押。那么,甲将进口轿车质押给丙,就是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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