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交易合同协商变更或者终止的,对保理人发生效力吗?
根据《民法典》第765条之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入不发生效力。
这意味着,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是否对保理人发生效力,要看该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的行为对保理人是否有利,如果有利则对保理人发生效力;如果不利则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保理人的合法利益。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