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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抵押担保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二十二种情形

日期:2021-03-23 来源:— 作者:— 阅读:145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二十二种情形

以动产价金为主债权的抵押权优先于在同一动产上设立的其他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该条是关于价金超级优先权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二十二种情形

以动产价金为主债权的抵押权优先于在同一动产上设立的其他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该条是关于价金超级优先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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