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十二种情形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十二种情形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成立在先的动产质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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