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是家住浙江省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齐家村的农民,喜欢饮酒。2007年11月17日,韩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某市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由于精神恍惚,撞上了停放在路上的大货车的尾部,由于车速过快,韩某撞到车后被甩出摔倒在路边的围栏,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韩某醉酒驾车,撞到停止的大货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田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对该责任认定结果无异议,但对按照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产生争执。后韩某的近亲属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的雇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18万元。田某的雇主则认为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损失,认为韩某系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田某的雇主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付,赔偿死者韩某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7万元(按照30%的赔偿比例)。
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提出赔偿标准的质疑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的。它针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结合当时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浙江省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特别是现在浙江省已经取消了户口性质的划分,而统一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因此,从最大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两种赔偿标准交叉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对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维权指南
2010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再强调是按照城镇标准还是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并且进一步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条更是进一步放弃了关于农村和城市的区分。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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