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一并处理时,被侵权人医疗费中超出医保范围用药的部分与其他医疗费用应如何赔付、赔付顺序如何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从我国交强险制度设置的目的看,交强险将对事故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作为首要目标,其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强制性。为了充分发挥交强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受害人最大程度地获得赔偿,在适用交强险对被侵权人的医疗费予以赔偿时无需区分是否属于医保范围,应一律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
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一并处理时,被侵权人医疗费中超医保范围用药的部分不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一万元时,为使得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赔付,人民法院应在充分释明且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根据案件情况将“超医保用药”的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一万元的部分,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查保险人是否对“超医保不赔”条款履行了充分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人有权对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拒绝理赔,反之则保险人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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