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无证驾驶行为如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如何予以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驾驶人取得驾驶证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驾驶人员的条件,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颁发驾驶证,持有军用车辆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行为构成无证驾驶。
第二种观点认为:持有军队驾驶证表明驾驶人具有相应的驾驶技能,完全有能力驾驶民用车辆,故不属于无证驾驶。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侵权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不应在民事诉讼中予以认定,应由行政机关予以认定。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管理部门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现役军人并非依据上述规定取得军队驾驶证,即军队驾驶证的管理部门非地方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而是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内部的相关管理部门。如果持有军队驾驶证的军人退役之后要换取地方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需要履行许多必要的手续,如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尽管免予考试,但仍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因此军人具有驾驶某种特殊军用车辆的技能并不意味着其具有驾驶地方民用车辆的技能,军人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属于有证驾驶。如果一律认定为有证驾驶,更加不利于督促军人换领地方驾驶证,可能导致持有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的行为更加普遍。
综上,我们认为军人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行为构成无证驾驶行为,根据《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就其遭受的人身损害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后在其赔偿范围内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而对于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