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政机关为查清事故责任依法对相关车辆进行扣押与检测,被侵权人由此产生的停车费、检测费及营运损失是否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费用与损失并非源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是由于事故发生后,为配合公安交通部门的行政管理、调查、鉴定而发生,该损失与侵权行为在时间、行为、主体三个方面均有差异,故二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由侵权人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行政机关为查清事故责任依法对相关车辆进行扣押与检测,就由此产生的停车费、检测费及营运损失的承担问题,因该扣押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于收集证据、查明事故责任的需要,对相关车辆予以扣押,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进行检测属于其法定的程序和职责范围,在扣押与检测期间产生的停车费、检测费及营运损失与交通事故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原则上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注意的是,对于停车费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对于交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车辆合理扣押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应由交管部门承担,不应由被侵权人负担,被侵权人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被侵权人接到交管部门通知后怠于提取车辆导致停车费用的产生,该费用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收取,但因其属于被侵权人人为扩大的非合理发生的损失,同样无权向侵权人主张。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