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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赔偿主体

私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3-29 来源: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413次 [字体: ] 背景色:        

虽然是车辆所有人,但此次出车是张小生借用单位车辆,某人事局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某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车辆的驾驶者史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陈先生作为车辆所有人,就该车辆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被撞受损直接向责任者提起诉讼,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符合简便、经济解决纠纷的诉讼原则,故张小生理应赔偿原告车辆受损所造成的损失;某人事局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且系公车私用,故应对张小生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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