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去年12月购买了一辆轿车。因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其同事孙某有驾驶证,王某遂将该车的另一把车钥匙交给孙某,孙某也经常驾驶王某的车辆外出办事。今年8月,王某、孙某和朋友华某等人吃完饭后,一同到歌厅唱歌。华某的亲戚因事需借用王某的车辆。王某当时正在唱歌,该亲戚便未经王某同意,从孙某的手中拿到了车钥匙,并交给华某。华某开车送亲戚回厂上班后,又私自驾车去接朋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王某的车辆也损坏报废。王某将孙某、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评析
王某作为车主,对车钥匙管理不善,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孙某随意将自己持有的车钥匙交给华某,对其保管的车钥匙未尽到应有的保管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华某是直接肇事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车主王某、车主同事孙某因对车钥匙管理不善,判令与肇事者华某各承担总损失的三分之一。
法规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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