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是一位部队转业退休干部,迟暮之年可谓衣食无忧,但老李也有自己的苦衷。由于自己年轻时遭受文革迫害,待到拔乱反正恢复原职时,年纪已经太大了,因此自己一直是孤身一人,缺乏家庭温暖,更没有孩子所带来的生活乐趣。随着年龄的增长,他对有个孩子的想法越来越浓重,本来老李想去福利院等场所去领养一名儿童,但出于种种考虑自己一直犹豫不决,但有一天他突然想起了自己的侄子,不由得眼前一亮。老李六弟家境贫穷,刚够解决温饱,但孩子的教育根本无法支持,六弟有两个儿子,都很聪明伶俐,尤其是老二,今年才十七岁,但头脑非常灵活,学习成绩也出类拔萃,但即使考上了大学家里也未必负担得起,老李想若自己收养了六弟家的老二,不仅能让孩子顺利上大学,自己也少了养老送终之忧,岂不两全其美。老李把自己想收养侄子的想法跟六弟家里交流了一下,六弟家人也同意这样做,就当老李兴冲冲地想要办理领养手续时,突然有人告知其消息:收养只能收养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十四周岁以上不能成为被收养对象。老李不由得迷惑:被收养对象一定限定在十四周岁以下吗?
律师说法:
收养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的确立,故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满足一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被收养对象都是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是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况。我国《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 第五条第(三)项 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法》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 第五条第三项 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知,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年龄不受十四周岁以下的限制。
具体到这个案件当中,老李要收养的对象是自己的亲侄子,因此老李的收养情况属于特殊收养的类型,即使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情况,在这种收养情形中,被收养人并不受十四岁的限制,可以超过十四岁,因此老李收养十七岁侄子是合理合法的。
律师提醒:
收养近血亲子女的现象在我国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还是比较普遍的,一方面收养人出于养儿防老的想法,另一方面被收养人也出于自身经济 生活等方面考虑,在社会福利制度尚未完善的今天,选择收养近血亲子女是有利于当事人的生活幸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要注意的是收养近血亲子女尽管在被收养对象上不受十四岁的限制,但是收养行为想要获得相应的法律效力,仍然要通过收养的一系列合法程序才行。
相关法规
《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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