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收养未成年人时约定巨额“营养费”“感谢费”违法吗
《民法典》第1044条第2款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贩卖儿童是重罪,这个众所周知。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约定在收养时由收养人支付送养人巨额的“营养费”“感谢费”,这实际上就是假借收养之名进行买卖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陈某与婚外情男友张某合意,将其生育的婴儿以收取6万元“感谢费”的条件交与田某“收养”,陈张二人原以为可以通过收养名义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殊不知,这种假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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