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3月,某住宅小区搬进一个面粉加工作坊,自从这个作坊搬来后,磨面机的响声通宵达旦,居民根本无法入睡。业主们不堪其扰,于是一起找到作坊老板,要求作坊搬走。可是作坊老板声称自己有合法的租赁合同,且合同上写明租这个底商用来开面粉加工作坊,业主们无权让自己搬迁。业主们对此就无可奈何了吗?
【法律解析】
业主们有权要求作坊从小区内搬走。《物权法》明确规定,禁止不动产权利人制造噪声污染。同时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面粉作坊制造噪声,严重侵犯了小区居民的休息权,是违法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作坊主虽然有租赁合同,但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归于无效。因此,作坊应该从小区内搬走。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育害物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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