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老年人的监护人?
程某是一名退休教师,有一儿一女。程某的老伴中年就去世了,程某一人将儿女养大,现在儿女也都成家立业了。而程某已经人到老年,早已成家的儿女都忙于自己的小家庭,很少有时间回家看望程某,程某对此感到非常失望。后来,程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中年丧夫的赵某并与之结婚。赵某为人心地善良,又勤快能干,对程某照顾得非常周到,这让程某感到非常幸福,于是程某决定指定赵某为自己的监护人前不久,程某突发疾病,偏瘫在床无法行动,赵某便承担起了监护人的职责。但程某的子女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他们认为老年人没有监护人,因此赵某无权担任程某的监护人请问,该如何确定老年人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设置了监护人制度。监护人主要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需保护群体,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由此可见,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指定赵某为自己的监护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子女的反对是无效的。程某生病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赵某有行使其监护人的权利,应当履行其监护人的义务,程某的子女无权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已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法律提示
老年人因为年龄和身体原因,难免会有行动不便的时候,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在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可以提前指定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就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承担监护责任,保护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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