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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夫妻抚养义务的问题

日期:2017-12-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5次 [字体: ] 背景色:        

《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意思是说,我们在贍养孝敬自已的长辈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老人,在抚养教育自己的小辈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已没有血缘关系的小孩。贍养老人和抚养小孩,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时至今日,这种美德依然深深扎根于中华儿女的内心深处,并被我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当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国人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早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也在不断侵蚀着一些人的灵魂,于是,遗弃子女、不贍养老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这些不孝、不义之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典型案例

案例1:遗弃老人,不孝儿媳被判刑

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二人以收人不足为由,拒绝赡养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刘父。2001年6月的一天,刘父欲到刘某家吃饭,中途遇到张某,张某即对公公肆意辱骂,不准进屋,还把老人推倒在地。

中午,刘父又到刘某家时,张某仍不让刘父进屋。刘某见后也伸手推搡刘父,将其推倒在地,老人在炎炎酷日下躺了半个小时后悲惨离去。又一日晚,刘父到刘某家,见刘某和几个孩子正在吃饭,便哀求刘某给点饭吃,刘某不予理睬,老人便自己盛了一碗。正吃时张某从外边回来,恶言辱骂,并上去把碗打翻,还将老人打了一顿,赶出门外。老人忍无可忍,当众诉冤。由于生活无着,老人于次日含恨服毒 2001年11月,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已构成遗弃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2年。

案例2:丢弃缺陷婴儿,父母被判刑

2009年12月,李某突然有早产迹象,随后来到一家医院,产下一名女婴。医生对女婴进行检查后告知其家人,女婴心脏等器官发育不全,需要进行治疗,大概需要二三十万元的治疗费。

听完医生的话后,李某的丈夫张某表示家里拿不出这么多钱来,提议将小孩丢掉,让别人捡到拿去养。这样的提议竟然也获得了李某的同意。他们出院后,一家三口坐上了回家的汽车,途中张某抱着女儿下了车,向路边的一处厕所走去,然后将其丢弃在厕所里面后就回家去了。后来一位路过的市民在厕所发现被遗弃的女婴,向警方报警。经过检查,该女婴已经死亡。

通过摸排调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夫妇抓获。2010年6月,法院以遗弃罪判处李某夫妇有期徒刑各3年。

案例3:丈夫成了植物人,妻子遗弃被判刑

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在广东省东莞市做生意。2007年5月7日,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变成植物人。在张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于2007年8月12日离家出走,致使已成植物人的丈夫张某无人照看。2009年12月3日张某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张某有扶养义务,在能够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下而拒绝扶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

律师评点

以上三个案例涉及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夫妻抚养义务的问题。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夫妻不弃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法定义务,不是想不想做的问题,而是必须履行的问题。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更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1)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子女的义务不仅要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不仅要让老年人衣、食、住无忧,而且要在生活上进行照料看护和精神上慰藉,让老年人身心愉快,不孤单不寂寞,经常回家看看父母。子女如果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比如儿媳、女婿,也有义务协助自己的丈夫、自己的妻子赡养好自己的公婆、岳父母。

(2)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一是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要,不能遗弃未成年子女。俗话说,子女是父母的心头肉,父母绝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理由遗弃未成年子女。二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现实当中我们不时会从各种传媒报道中获知未成年人因车祸、溺水、从高楼摔下而死亡的惨剧,这些惨剧的发生多少都与监护人失责有关系。三是要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保护监护人的受教育权。要用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等。

(3)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这既是夫妻双方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人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当然,夫妻之间的这种抚养义务只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离婚了,夫妻关系得以解除,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自然也就没有了。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嬰、弃嬰和其他残害嬰儿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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