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人能够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贍养义务吗
典型案例
邱大、邱二是邱某的婚生子。邱大、邱二结婚后分家另住。因为分家析产问题,邱大对邱某产生不满。2014年10月,邱某在秋收劳动摔伤,从此丧失劳动能力。2015年2月,邱某要求邱大、邱二每人每月给付300元赡养费。邱大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赡养人能够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吗?
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邱大、邱二身为邱某的子女,对邱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邱大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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