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吗
典型案件
19 9 2年2月,年仅5岁的范某(男)随母亲一同嫁人董某家,并由继父董某承担抚养义务。2009年,范母病故。2012年6月,范某与同村女青年郝某结婚。2013年9月,董某突发脑血管疾病,治疗过程中花去所有积蓄,出院后留下后遗症,失去劳动能力,需要范某夫妇赡养,请问,范某能拒绝赡养继父吗?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本案中,范某从5岁时即与继父一同生活,已形成抚养关系,因此范某应承担对其继父董某的赡养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