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表兄妹结婚,当事人可认清求解除无效婚姻关系吗
典型案例
刘某(男)与李某(女)是姨表兄妹,刘某的母亲与李某的母亲是亲姐妹,她们想让年龄相仿的刘某与李某结婚,因为这样可以“亲上加亲”。20 1 1 年4月2 2日,刘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并采取蒙骗的手段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不久,刘某发现,彼此性格差异太大,自己很难与李某相处,夫妻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感情渐趋冷漠。刘某欲尽早结束这种痛苦的婚姻生活,刘某可以请求解除无效婚姻关系吗?
法律解析
可以。本案中,刘某的母亲与李某的母亲是同胞亲姐妹,刘某与李某系姨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刘某与李某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该婚姻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解除无效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其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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