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健康而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能够认定为无效婚姻吗
典型案例
2006年8月,常某(男)与崔某(女)经亲属介绍相识,不久订婚,2007年6月5日登记结婚。201 1年9月,常某发现崔某行为异常,于是在同年10月22日,常某陪同崔某到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2年3月,常某陪同崔某去另外一家三甲医院检查,仍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从2012年3月到2015年 4月,虽然经过多方诊治,崔某的病情依然不见好转,并且日益严重。崔某婚前健康而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能够认定为无效婚姻吗?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况仅指婚前得病而婚后尚未治愈,不包括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崔某婚前身体健康,婚后才患精神分裂症,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认定常某与崔某的婚姻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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