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下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答: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包括三种情形:0)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一方当事人从开始磋商时便没有真正想达成一份合同,对于对方因此而花费的费用,应当负赔偿责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两类行为分属于不作为和积极的作为,均系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