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审查有关婚姻效力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仵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此,离婚诉讼中婚姻的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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