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消费及赠送礼价过百万,分手时可要求返还吗
案 例
2015年5月,李隆基对杨玉环展开热烈追求,经常一起约饭或一起下江南游玩,不时对杨玉环赠送一些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在李隆基的“糖衣炮弹”下杨玉环终于当年国庆节表示同意与其交往。2015年底,双方互见对方父母,双方家长均很满意,协商一致决定择日举行婚礼,李隆基为早日结婚,相继赠送了杨玉环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奥迪牌轿车、苹果6手机,期间双方也拍摄了婚纱照。2016年4月3日清明节期间,杨玉环邮件李隆基提出分手,并要求李隆基以后不要再打扰她。李隆基多次挽留仍未让杨玉环回心转意。恋爱期间李隆基请杨玉环游玩、吃饭及赠送礼物等共花费约一百万元,关于上述款物李隆基是否可以要求杨玉环归还?
解 析
现实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关于恋爱期间消费开支,系贺先生自愿支付,无须返还。第二种意见认为,恋爱和结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恋爱后是否结婚,具有不确定性,对于不确定事项的消费和赠送行为,应当预料到恋爱失败的后果,因此,不需要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和赠送的礼物。
其实吧,分析上述情况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李隆基在恋爱期间的开支,可以分成以下三种,
一种是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
二是恋爱期间消费支出;
三是见双方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
关于“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 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是无条件的赠与,一经交付对方即转移了所有权,特别是鲜花这样的时效性强的礼物,送花不回头,不需要返还。关于“恋爱期间消费支出”,比如喝喝酒,赏月赏花赏秋香之类的,多半消耗性消费,已经没有返还的标的物,不还。关于“见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直白点讲都是那些洋牌子,李隆基对于自己的赠送行为当时是值得期待的,在法律上来说构成附条件赠与。如果杨玉环收礼又说什么“可臣妾做不到!”那就得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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