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知孩子非亲生女赔男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张军与刘芳原是夫妻俩,在儿子3岁时,双方调解离婚,之后张军发现儿子竟非自己亲生子。一怒之下,他将刘芳告上了法院,要求刘芳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6万余元。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刘芳返还张军抚养费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张军和刘芳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育有一子。2012年1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张军没想到,离婚后的他竟然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但刘芳对此并不承认,她认为双方离婚是由于感情不合,且是张军提出的离婚,张军索要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芳称自己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家庭开支,故不同意张军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张军自2012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离婚后共支付了7500元。2013年5月7日,张军的母亲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做DNA亲子鉴定,结论显示张军和刘芳的儿子不存在父子关系。庭审中,法官向刘芳说明了不做亲子鉴定将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但刘芳仍然拒绝再进行亲子鉴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军部分诉讼请求,酌定刘芳返还离婚后张军支付的抚养费7500元,并酌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共计52500元。另外,刘芳需给付张军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但刘芳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二审中,刘芳仍然不承认儿子非张军的亲生子,且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刘芳认为孩子主要是住在自己父母那里,法院酌定的52500元没有依据。
一中院审理认为,法院生效判决既已认定了张军与刘芳的儿子没有亲子关系,那张军就没有向其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张军在不知道该事实的情况下支付的抚养费有权要求刘芳返还。此外,刘芳未将儿子并非张军亲生的事实如实告知,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张军造成了精神创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芳的上诉,维持原判。(原被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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