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孙某有处旧厂房需拆除,遂叫罗某喊几个人拆除。罗某叫上汪某、吴某一起去找孙某商谈价格。商谈结束后的下午,罗某碰到陈某,问陈某是否一起去孙某家拆除旧厂房,陈某同意了。次日,罗某、汪某、吴某以及陈某一起到孙某家拆除厂房,下午孙某给付吴某工钱2000元,吴某等四人便平分了该笔工钱。拆房第二日早上,陈某在屋顶不慎踩到腐坏的屋角,从屋顶摔到地面受了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有伤残。现陈某要求孙某赔偿,孙某不同意,遂陈某诉至法院。
【分歧】
现就孙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不需赔偿,因陈某不是孙某喊的,是罗某喊的,和陈某没有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要赔偿,因为陈某是为孙某做事受的伤。
【评析】
笔者就这个案情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孙某虽未直接喊陈某做事,但明知陈某在此帮助自己拆除厂房并未明确表示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为此,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事实上的雇佣劳务关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孙某雇佣无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存在选任上的失误,在施工过程中也未提供任何安全保护设施,故孙某在该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陈某没有施工资质接受雇佣,在劳务活动中存在重大失误,对自身受伤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因此综合本案情况,认定孙某承担40%的责任,陈某承担60%的责任较为合理。至于罗某、汪某、吴某,是否需承担责任,因一个案件只能审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不会去审查陈某、汪某、吴某、罗某之间的法律关系,陈某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罗仕京 许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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