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参与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广告收益分配吗?
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在某市居民小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该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居民小区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广告收益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专家解读: 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广告投放,要经过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商议,物业公司可以代收费用。广告收益到底怎么分,啥时分,都应和业主委员会讨论。只要是业主们的真实意愿,业主委员会完全有权拒绝广告。
若物业擅自引入广告或者将广告收益据为己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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