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一辆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两人,经济损失23万多元(死亡赔偿款)。事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先预付丁5.2万元交强险赔款。在后来结案时,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即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总额中,扣除了原先预付的交强险赔款。对此,A公司与保险公司就赔款问题发生了分歧和争议。那么,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A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又投保了商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通过商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处理。如果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已经满足了赔付,商业保险就不用再赔了。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而获利。因此,不能说白投了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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