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缴纳的公积金减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补缴?
问:我于1981年进入重庆某公司上班,后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限制劳动合同。2003年,退休时,月工资降低,导致根据工资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相应减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补缴?
答:住房补贴、公积金系企业向劳动者提供的购房资助,对其支付方式、具体金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应属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法定福利待遇范畴。
根据《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争议,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您要求公司补发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作者:郝绍彬 肖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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