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相邻权不能影响公民的日常基本生活
案情介绍
冯某、吕某是邻居。冯某是××市××路××弄××号××室独用二层西间南、西南阳台间、公用大卫生间的承租人,吕某是××市××路××弄××号××室独用三层正间、小间、大卫生间、阳台间(未登记公用部位)的承租人。冯某认为被告私自将阳台改作厨房,煤气管道铺设在地板下,也就是冯某的卧室房顶,对冯某造成了安全隐患。吕某则称上家原来是在房内卫生间烧饭,从未占用公用部位烧饭。吕某买下纠纷房屋后,改成在阳台上烧饭。纠纷房屋的煤气表在房外没动过,吕某装修时由装潢公司将连接到房内的煤气管道由原来上面走改为地下走,煤气公司上门检查也没说什么。如果不让吕某在房内烧饭,势必要占用公用部位烧饭而引起矛盾。
律师分析
物业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举证义务。冯某主张吕某在房内铺设煤气管道构成安全隐患,未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据,且不能与吕某烧饭的日常基本生活要求相提并论。冯某、吕某居住的老式房屋并无独用或公用灶间,吕某在自家房内烧饭,亦未占用公用部位。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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