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试驾受伤,面试单位担责吗?
问:王某2014年8月,经人介绍到某公司应聘长期转运工,具体工作内容为将包装好的菌包用电动三轮车从生产车间转运到培养室,路线长度约200米。面试过程中,王某向该公司生产厂长段某表示其有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验,段某随后将公司的电动车提供给王某试开。后段某驾驶公司电动车带王某熟悉了转运路线,二人返回生产车间时,段某有事离开,便要求王某装载菌包后独自转运一次。转运过程中,王某驾驶的三轮车侧翻,造成其腰椎骨折。后经鉴定,王某腰椎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7月,王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永川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在面试过程中受伤,面试单位是否担责?
答:王某在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面试时,双方处于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面试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致王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不熟悉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动三轮车车况,理应安全、谨慎驾驶,其操作不当致其自己受伤,且事发厂区路段宽阔、视线良好,其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王某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作者:郝绍彬 唐诗 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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