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3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驾驶两轮摩托车撞死人的案件,一审以交通肇事罪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金某某沿睢县城关镇拱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振兴路交叉路口东500米处,将道路上步行的鲁某甲撞死。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鲁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鲁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父亲和被告人鲁某甲的近亲属鲁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鲁某甲近亲属各项费用165000元。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家人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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