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校车超载构成的危险驾驶案,当庭以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也是该院《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判处的首例因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的案件。
2015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庄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载24名幼儿园学生和一名教师,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康县芝麻洼乡十字路口时,被公安交警人员查获。经核实,该车核定载客9人,实际载客26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校车业务,事关较多幼儿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即是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庄某驾驶面包车从事校车业务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庄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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